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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登錄「小木作技術」為本縣「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」,保存者為「蘇純亮」。

刊登日期:2019/2/18
發文日期:2019/2/13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083800679A號
主旨:公告登錄「小木作技術」為本縣「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」,保存者為「蘇純亮」。
依據:依據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5、96條暨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基準規定辦理。
公告事項公告: 依據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5、96條暨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基準規定辦理。一、指定保存技術名稱:小木作技術。
二、技術分類:「古物、古蹟、歷史建築等有形文化資產保存、修復、複製之不可或缺的傳統技術。」。
三、保存技術描述:傳統木作技術多與建築有關,大致可區分為大木作與小木作,小木作是建築中裝修的部分,在建築之外,也延伸至家用的桌椅、供桌、神龕、紅眠床,以及寺廟祭具、神案、神轎、樑柱雕花、匾聯雕刻,或是器物、單純的藝術品等等,是為增添美感之裝飾構造。
四、保存者或保存團體基本資料:
(一)保存者:蘇純亮。
(二)地址:雲林縣北港鎮館前街12號。
五、登錄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:
(一)登錄認定理由:
1.有形文化資產之保存、修復、維護等工作不可或缺之傳統技術:
(1)古物、文物修復技術純熟、高超。
(2)傳統工藝世家傳承家族技藝。
2.無形文化資產實踐中不可或缺物件製作、修復之傳統技術;其技術具有一定專業性、針對特定無形文化資產之實踐所發展,並對表現該無形文化資產價值具有顯著作用:
(1)應用傳統工法打造第三代朝天宮祖轎。
(2)作品分布全台各重要宮廟,參與多項建築修復工程。
3.前二款傳統技術操作上必要工具之製作修理、或材料之生產製造之傳統技術及知識、堅持使用傳統工具及技法。
(二)法令依據:
1.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5、96條。
2.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基準規定。
六、請保存者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文化資產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條、《訴願法》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